2020-08-19 |
1、依基隆市私立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(以下簡稱設立及管理規則)第23條規定,補習班置班主任一人,應為「專任」,綜理班務,查班主任謝知齊有課才會到班,請貴班申請變更班主任,以符相關規定。 2、原申請核准班名「基隆市私立亞學文理短期補習班」,惟貴班對外懸掛招牌「亞學文理補習班」,且未於明顯處載核准立案之文號,違反設立及管理規則第17條規定。 3、立案證書未懸掛於明顯處,違反設立及管理規則第9條規定。 4、未將班內全數教職員工(含設立人、班主任)相關資料登錄至直轄市及各縣市短期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,違反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11條之1規定。 5、未依規定與學員或其法定代理人簽訂109年04月01日公告修正之定型化契約,違反設立及管理規則第34條規定。 6、收據雖依設立及管理規則第27條規定,載明補習班名稱(全名)、班址、立案證號、修業期間、收費項目、各項金額、總額及退費規定等資訊,惟立案證號應為「基府教社參字第0970113966號」,非變更字號「基府教終貳字第1060241808號」,請修正。 7、原申請核准立案科目國小文理科(國語、數學)1班、國小文理科(國語、數學、自然、社會)2班、國小英文科1班、國中英文科1班、國中數學科1班等共計6班,學生入學資格為國民小學、國民中學,現場查有1間教室8位國小學生進行國小英文課程,尚符規定;另查有3間教室12位國小學生於教室內午睡,涉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業務(俗稱安親班),違反設立及管理規則第41條規定。 |
限期改善件次 |
2020-08-28 |
基府教終貳字第1090241238A號 |